(2013)垦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崔立强与王宪友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垦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崔立强被执行人:王宪友本院在执行崔立强与王宪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垦利县人民法院(2012)垦商初字第2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成海执行员 尚学三执行员 褚 涛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韩卫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