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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124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梁伟荣与魏达文、颜丽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124号原告:梁伟荣。被告:魏达文。被告:颜丽珠。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伟荣诉被告魏达文、颜丽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2日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本案不需本院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伟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980元,减半收取699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三年九月××日书 记 员 张广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