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汉执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万安平与张恒杰故意伤害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安平,张恒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汉执字第00118号申请人万安平,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略。被执行人张恒杰,男,198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略。本院受理万安平申请执行张恒杰故意伤害一案,(2012)安汉刑初字第001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人张恒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安平各项经济损失42058.63元,已付6000元,现支付下余款项36058.63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履行执行通知书,逾期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表示愿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安汉执字第00118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小成审判员 刘 华审判员 涂必明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毛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