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商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杜帅、马兰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杜帅,马兰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巨商初字第214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军,该联社李集信用社主任。被告杜帅,男,汉族,农民。被告马兰强,男,汉族,农民。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杜帅、马兰强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周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帅、马兰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被告杜帅于2007年12月26日,由被告马兰强以最高额担保方式同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被告杜帅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利率10.5‰。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未归还。为此,特诉于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被告杜帅、马兰强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杜帅于2007年12月26日,由被告马兰强担保与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了借款合同。被告杜帅向原告借款5万元,借款用途收购,借款到期日为2008年12月26日,约定利率为月息10.5‰。该合同第6条规定:保证人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约定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贷款方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贷款展期后保证期限延至展期借款到期日之后二年。第9条规定:因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致使贷款方采取诉讼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承担贷款方为此支付的一切费用。同日,原告将贷款5万元交付给了被告杜帅。该借款逾期后二被告未归还。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借款合同等在卷为凭,并经本院开庭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杜帅、马兰强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对其质证抗辩权的放弃,其与原告之间签证的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本院依法确认为有效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原告按约定将借款支付给被告杜帅,被告杜帅未按约定归还原告借款及利息,其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原告要求其归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马兰强承连带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应当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杜帅、马兰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杜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约定利率计算,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由被告马兰强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杜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大银人民陪审员 马国栋人民陪审员 于 飞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