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执字第00193-5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王国凤与郑兴、郑长健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凤,郑兴,郑长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淮执字第00193-5号申请执行人王国凤,女,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执行人郑兴,男,199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执行人郑长健,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的(2013)淮执字第00193-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郑长健名下的银行存款15344.14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其在本案中的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郑长健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344.14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赵剑平执行员 万功培执行员 唐 亮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潘 翡附法律条文: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