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尚芸与长武县职业高中印刷厂养老保险待遇纠纷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芸,长武县职业高中印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0074号申请执行人尚芸,女。委托代理人申小军,男。被执行人长武县职业高中印刷厂。住所地:长武县西关长相路。组织机构代码:70996354-1。负责人张尉乐,男。申请执行人尚芸与被执行人长武县职业高中印刷厂养老保险待遇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尚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民初字第002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长武县职业高中印刷厂为其补办1997年3月至今的养老保险并交纳费用,并负担诉讼费10元。本院于2013年3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3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该判决书的执行,经审查,申请人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长民初字第00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斌合审判员 曹庚科审判员 贾和平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任小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