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苍破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苍南县龙港融康电子有限公司与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苍南县龙港融康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破字第5-1号申请人:苍南县龙港融康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魁秀。2013年5月2日,申请人苍南县龙港融康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苍南融康公司)以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查明:申请人苍南融康公司于2007年4月4日依法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法人,注册登记地为苍南县龙港镇。注册资本30万元,股东有章魁秀、陈景票和周世局,其中章魁秀占53.33%股份,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陈景票占23.33%股份;周世局占23.33%股份,担任公司监事。经营范围为金融机具、电子产品制造。申请人提供的审计报告载明:截止2013年2月28日账面资产总额为1049239元、负债合计2636288.89元、所有者权益合计300000元,未分配利润-1887049.89元。同时,申请人还提供固资产清单、应付和应收账款明细清单、(2012)温苍龙执民字第452、453民事裁定书等。本院认为:申请人苍南融康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具备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申请人苍南融康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其申请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苍南融康公司注册登记地为浙江省苍南县,本院依法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受理苍南县龙港融康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二、指定苍南天原会计师事务所为苍南县龙港融康电子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曾云县审 判 员 张 敏人民陪审员 黄 泽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四书 记 员 林骄阳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第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第二十二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