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达渠民初字第1509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黄某与贾某兵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达渠民初字第1509号原告黄某,女,生于1980年12月,汉族,四川渠县人。委托代理人罗世绪,渠县三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某兵,男,生于1975年9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贾某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3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黄晓红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华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