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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达渠民初字第1509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黄某与贾某兵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达渠民初字第1509号原告黄某,女,生于1980年12月,汉族,四川渠县人。委托代理人罗世绪,渠县三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某兵,男,生于1975年9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贾某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3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黄晓红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华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