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曲民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霍某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霍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533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霍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霍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损害他方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王龙渊审 判 员 袁丽静人民陪审员 常艳晓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朱俊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