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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曲民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霍某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霍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533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霍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霍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损害他方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王龙渊审 判 员  袁丽静人民陪审员  常艳晓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朱俊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