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龙新民初字第1412-3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吴卫强与陈木辉、陈柳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卫强,陈木辉,陈柳珍,陈江城,陈婉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新民初字第1412-3号原告吴卫强,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朱冰雁、林淑芳,福建指北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木辉,男,196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陈柳珍,女,199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柏潮,龙岩市新罗区适中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陈江城,男,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陈婉淑,女,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汤魁,龙岩市新罗区适中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卫强与被告陈木辉、陈柳珍、陈江城、陈婉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4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陈柳珍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九一路支行(账号为62×××86)的账户存款500000元,冻结的期限为六个月。现原告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延长前述保全期限。本院认为,为确保案件顺利执行,确有必要延长对陈柳珍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九一路支行(账号为62×××86)的账户存款500000元的保全期限,故原告延长保全期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限制陈柳珍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九一路支行(账号为62×××86)的账户存款500000元。二、前述款项限制期限延长三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廖  丽  婷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倩倩(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