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彬执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史某某、刘某某、樊某某、李某某、肖某某、马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某某,刘某某,樊某某,李某某,肖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彬执字第00434号申请执行人史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彬县。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彬县。申请执行人樊某某,女,汉族,居民,住彬县。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彬县。申请执行人肖某某,女,汉族,居民,住彬县。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汉族,居民,住彬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彬县文昌巷.申请执行人史某某、刘某某、樊某某、李某某、肖某某、马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8月20日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彬民初字第0073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恢复供水,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申请人对其上水管道进行加固后通水,现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2)彬民初字第007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智昶审判员 王孝民审判员 韩 勇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