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垦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山东同盛建材有限公司与王新祯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垦执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同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王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邵德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马俊杰,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新祯。申请执行人山东同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新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垦利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的(2013)垦胜商初字第2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王新祯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7628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11日向垦利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上述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垦利县人民法院(2013)垦胜商初字第21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尚学三执行员  郭成海执行员  褚 涛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志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