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宽民初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于洪艳与郭洪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洪艳,郭洪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109号原告于洪艳,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被告郭洪微,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洪艳诉被告郭洪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洪艳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洪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纪颖代理审判员  陈 颖人民陪审员  郭凤芝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