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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息民初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息民初字第930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肖玮。被告陈某。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在一起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长女,取名陈金玲,出生后一直与被告父母在一起生活。××××年××月××日生育次女,取名陈金朵,出生后一直与我在一起生活。同居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吵闹,现我们无法在一起生活,要求由我抚养次女陈金朵,长女陈金玲仍由被告及其父母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经人介绍相识,××××年××月在一起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长女,取名陈金玲,出生以后由被告父母照顾着,目前跟随着被告父母在外地上小学一年级。××××年××月××日生育次女,取名陈金朵,从出生到现在一直由原告抚养照顾,目前也与原告在一起生活。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息县民政局证明、王红莉、宋念念的书面证言以及开庭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现长女陈金玲和被告及被告父母在一起生活,次女陈金朵和原告在一起生活,如果改变他们的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不利。原告提出抚养次女陈金朵,被告抚养长女陈金玲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情况,双方互不支付子女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长女陈金玲由被告陈某抚养,次女陈金朵由原告王某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双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陈金朵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子明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徐炜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