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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岐法执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熊某某与某某石头河水库人身损赔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某某,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某某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岐法执字第00128号申请执行人:熊某某,女,生于1946年1月4日,汉族,系死者刘忠德之妻。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生于1968年8月10日,汉族,系死者刘忠德之子。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男,生于1971年6月29日,汉族,农民,系死者刘忠德之子。申请执行人刘某乙,男,生于1977年9月16日,汉族,农民,系死者刘忠德之子。被执行人:某某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局局长。本院在执行原告熊某某、刘某某与某某管理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2012)岐民一初字第004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9月10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2000元整。执行中双方就调解书所规定履行的义务,我院多次督促执行已实际履行完毕,案结事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岐民一初字第0041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庞建军二〇一三年九月××日书记员  王妙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