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原执字224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振波与张小平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波,张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原执字224号申请执行人王振波。被执行人张小平。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振波与被执行人张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小平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本院裁定该案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持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原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斌审判员 肖成军审判员 姬 黎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文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