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岐法执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康某某与某某村组徒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某某,康某甲,某某村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岐法执字第00130号申请执行人:康某某,男,生于1949年5月1日,汉族,退休职工。申请执行人:康某甲,男,生于1946年1月29日,汉族,退休职工。被执行人:某某村组。负责人陈某某,任组长。本院在执行原告康某某、康某甲与被告某某村组土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3)岐民一初字第000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9月10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8481.4元整。执行中双方就调解书所规定履行的义务,我院多次督促执行已实际履行完毕,案结事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岐民一初字第0007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维斌二〇一三年九月××日书记员 王妙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