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厦民认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厦门明发戴斯酒店有限公司、范该宝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厦门明发戴斯酒店有限公司,范该宝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厦民认字第40号申请人厦门明发戴斯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庆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静杏,职员。被申请人范该宝,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厦门明发戴斯酒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范该宝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经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厦劳仲案(2014)0351号裁决。申请人厦门明发戴斯酒店有限公司不服,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人厦门明发戴斯酒店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理由是:1、仲裁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范该宝因与部门同事之间工作不融洽,且在工作时间内做与工作无关的事。1、谭美量于2012年7月19日自动离职,按照合同补充条款的约定,谭美量应支付违约金。2、谭美量从2011年7月21日进入厦门新开元医院工作起,每月按时发放工资,从未拖欠。3、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厦门新开元医院的规章制度,谭美量离职时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厦门新开元医院,且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但谭美量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故请求撤销厦劳仲案(2013)0570号裁决书第一、二项的裁决内容。被申请人谭美量答辩称,谭美量按照法律规定提前一个月申请辞职,并且得到了相关负责人的签字。谭美量上班没有早退,每个月还领取了优秀员工奖100元。厦门新开元医院不合理的扣了谭美量的工资和奖金。经审理查明,本案审理中,厦门新开元医院变更请求理由为:“在仲裁裁决中,谭美量隐瞒了证据,符合撤销裁决的情形。谭美量主张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申请,但是根据实际情况,医院并没有收到其书面申请和办理交接的材料,谭美量隐瞒了足以影响裁决的证据”。谭美量则认为其提前一个月提交了书面申请给医院,院长和科室负责人都签字了。只有经过这些手续,厦门新开元医院才可以退还谭美量执业证书。厦门新开元医院并且在医院内网上面也公布了谭美量的辞职信息。本院认为,厦门新开元医院申请撤销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厦劳仲案(2013)0570号裁决第一、二项,在审理中变更理由为在仲裁裁决中,谭美量隐瞒了其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申请,而厦门新开元医院并没有收到其书面申请和办理交接的材料,谭美量隐瞒了足以影响裁决的证据。鉴于厦门新开元医院主张谭美量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应当以其主张的事实成立为前提,属于仲裁机构对本案事实的实体审查范围,本院对此不予审查。另外,厦门新开元医院申请谭美量因自动离职,按照合同补充条款的约定,应支付违约金以及从未拖欠工资,亦属于本案事实方面的实体审查范围。综上,厦门新开元医院申请撤销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厦劳仲案(2013)0570号裁决的理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六项情形,其请求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厦门新开元医院请求撤销厦劳仲案(2013)0570号裁决的申请。本案受理费10元,由申请人厦门新开元医院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承茂审 判 员 庄伟平审 判 员 陈丽端二〇一三年九月××日代书记员 李 琦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