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鄂洪山法执字第00439-02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付某、肖某与肖显升、肖嘉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某,肖某,肖显升,肖嘉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年度鄂洪山法执字第00439-02号申请执行人:付某,女,197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湖北省妇联主任科员,住武汉市洪山区。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申请执行人:肖某,男,200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武汉小学二年级学生,住武汉市洪山区。法定代理人:付某,系申请执行人肖某母亲。被执行人:肖显升,男,1930年9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肖嘉珮,女,1998年4月13日,汉族,武汉市人,武汉市广雅二中初三学生,住武汉市江岸区。法定代理人:康某,女,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武汉市硚口区六角亭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护士长,住武汉市江岸区,系被执行人肖嘉珮的母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洪山民初字第0017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在(2013)鄂洪山民初字第00179号民事调解书中双方当事人协议:申请执行人付某、肖某对被继承人肖应文在银行的存款享有继承权。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继承人肖应文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65600元整。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律二〇一三年九月××日书记员 陈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