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滑法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尚卫与秦自英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卫,秦自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滑法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尚卫,男,1965年4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秦自英,男,1965年9月14日生,汉族。关于尚卫申请执行秦自英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尚卫向法院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经审查,该意思表示系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滑县人民法院(2011)滑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青审判员 索忠伟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艳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