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洪商初字第0086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程瑞与江苏首义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华诚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瑞,江苏首义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华诚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洪商初字第0086号原告程瑞,男,1980年9月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委托代理人苏云梅,系泗洪县东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首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水岸城邦C9幢。机构代码证:66490466-X法定代表人洪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邵飞飞,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江苏华诚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工业园区管委会院内。机构代码证:78337434-X法定代表人何修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盛志武,系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松,系江苏永明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程瑞诉被告江苏首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义公司)、江苏华诚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3年3月19日和2013年8月28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瑞及其委托代理人苏云梅,被告委托代理人邵飞飞,被告华诚公司委托代理人盛志武、王松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对华诚公司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瑞诉称:被告开发泗洪县水岸城邦小区时,将其中的几幢楼承包给徐正东承建,原告为徐正东提供建筑用木工板。建筑期间,徐正东给付原告部分材料款,尚欠原告49200元未付,2009年5月10日、9月23日,徐正东的妻子张春香立两张条据给原告。2010年4月13日被告与原告协商,对徐正东施工期间所欠的材料款达成协议,被告同意其公司承担,在15#、16#号楼工程竣工验收后付清。协议签订后被告给付部分,现尚欠15000元未付。现原告多次索要无果,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材料款15000元及利息被告首义公司辩称:对于有陈兵签名的协议予以认可,该支付协议约定是在15#、16#号楼竣工验收后支付款项,目前15#、16#还没有进行验收。对于原告要求支付的款项数额,在出具该条据之后到目前原告起诉时止,徐正东有无支付,需要徐正东到庭才能查明。另工程材料欠款不是借款,利息部分我们不同意承担。综上,待法庭查明事实确定欠款数额后,我公司愿意代为偿付原告的材料款。经审理查明:案外人徐正东因承建由被告首义公司开发的水岸城邦15#、16#楼工程向原告程瑞购买模板,合同履行过程中由徐正东家属张春香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合计49200元未付。因该款徐正东未及时给付,原告等对工程阻工,2010年3月11日,程瑞与首义公司负责人陈兵达成协议,内容为:关于徐正东水岸城邦工程欠程瑞材料款由我公司承担,付款时间为15#、16#楼工程竣工验收后付清。该协议另载明总价款3.92万元。此后被告陆续支付部分款项,尚余15000元未付,双方因而成讼。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债务清偿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案中,被告虽然不是买卖合同的义务人,但通过双方协议,被告首义公司负责人陈兵同意由首义公司代徐正东清偿债务,被告首义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清偿。关于付款数额,协议载明价款为3.92万元,对此应为首义公司的结算依据。至于被告首义公司抗辩不知在结算后徐正东是否又清偿债务,本院认为,对此问题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承担,而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原告债务已获得清偿,故双方之间债务数额应以徐正东的结算凭证载明的数额确认。被告抗辩认为双方协议付款时间为15#、16#楼工程竣工验收后付清,现上述两幢楼尚未竣工验收,其付款条件未成就,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水岸城邦15#、16#楼现已交付业主入住多时,之所以未竣工验收系被告自身原因造成,故应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故对其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问题,因双方未作出约定,原告可从主张权利时要求给付利息,本院酌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首义置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材料款150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贷款利率自2008年3月6日计算至判决确认的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74由被告江苏首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4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审 判 长 汤卫兵人民陪审员 马文献人民陪审员 吴晓明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朱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