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耀执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成耀云与被执行人成青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耀云,成青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耀执字第00046号申请执行人成耀云,男,1947年7月1日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西北耐火材料厂退休工程师,住耀州区。被执行人成青云,男,1952年5月7日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耀县水泥厂退休职工,住耀州区。成耀云与成青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7日作出的(2012)耀民初字第002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成青云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成耀云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3月14日依法立案,于2013年3月17日向成青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拆除共同公共出路上所垒的砖墙,并对堵塞的下水道、厕所恢复使用。并负担受理费50元、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50元。但成青云未在指定期限内自觉履行判决义务。本院多次给双方做调解工作,双方意见差距较大,成青云未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2)耀民初字第0025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的线索后,可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文审 判 员 张彦锋人民陪审员 赵文国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满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