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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0414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郄刘孝与卢艳军、李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郄刘孝,卢艳军,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414号申请执行人郄刘孝,又名郄刘笑,男,1985年7月9日��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卢艳军,又名卢宇,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榆阳区人。被执行人李刚,男,198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郄刘孝依据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296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卢艳军、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卢艳军、李刚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郄刘孝与被执行人卢艳军、李刚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由被执行人卢艳军于和解当日给付申请人郄刘孝10000元,剩余款项由被执行人卢艳军分期分批给付申请人。由被执行人卢艳军承担案件受理费1200元及执行费13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29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李永堂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