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民初字第00838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乔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0838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住靖边县中山涧镇,农民。被告乔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寨山村,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3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畅 博审 判 员 赵伟国人民陪审员 杨占肖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邓凤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