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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湘高法民申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3-11-26

案件名称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湘高法民申字第6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家财,男,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桃源县。委托代理人田建初,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电力公司常德桃源电力局,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法定代表人徐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罗方元,男,1956年8月3日出生,汉族,该局工作人员,住湖南省桃源县。委托代理人肖兴江,湖南省桃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再审申请人赵家财因与被申请人湖南省电力公司常德桃源电力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常民一终字第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赵家财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没有证据。首先,工作组给被申请人的答复函,没有明确提及《房地产转让合同》的效力(有效或无效)问题,更没有明确《房地产转让合同》违法的是一部什么法律或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次,常德市国土资源局驻桃花源工作组属于一个临时机构,该机构主体资格不具备外部行政行为能力,不能独立对外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第三,工作组2012年9月7日的“答复”,无权对抗本局办公室2011年9月21日的批示。第四、该“答复函”对申请再审人不发生效力。(二)、二审判决认定:“桃源县国土局致函要求赵家财领回转让款,退回土地使用证是基于无效合同的法律规定和双方合同第四条的约定,而非单方解除合同,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的事实,既没有依据,也是一个错误。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桃源电力局给赵家财发出的桃电函(2012)1号是否合法有效。本案涉诉的土地的性质系国有划拨土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之规定,对划拨土地的转让需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而双方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时,并未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导致协议无法履行。为此,桃源县电力局经咨询常德市国土资源局驻桃源工作组并确认该转让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向赵家财致函。由于该函系基于双方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强制性规定而要求相互返还财产的书面通知,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故原审确认其有效并无不当。综上,赵家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赵家财的再审申请。审判长杨小花审判员陆继长助理审判员晏红专二○一三年九月一日书记员李晗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