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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滦民初字第1983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儒来诉被告李欣然、刘东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儒来,李欣然,刘东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滦民初字第1983号原告李儒来。委托代理人杨秀成,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欣然。被告刘东洋。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负责人王晓克。委托代理人于文惠。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儒来诉被告李欣然、刘东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儒来于2013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欣然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儒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儒来撤回对被告李欣然的起诉。审判员  卜云东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