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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执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温某甲与徐某某抚育费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某甲,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丰执字第584号申请执行人温某甲,女,200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唐山市迁西县。法定代理人温某乙,女,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迁西县。(系申请人母亲)被执行人徐某某,男,197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温某甲与徐某某抚育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6日立案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02)丰民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姚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