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执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温某甲与徐某某抚育费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某甲,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丰执字第584号申请执行人温某甲,女,200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唐山市迁西县。法定代理人温某乙,女,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迁西县。(系申请人母亲)被执行人徐某某,男,197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温某甲与徐某某抚育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6日立案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02)丰民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姚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