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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民初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惠书信与脱有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书信,脱有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1044号原告惠书信。被告脱有存。原告惠书信与被告脱有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在2008年6月12日因给付车款资金困难,向我借款2万元,期限3个月,月利率2.5%。但至今只归还1500元借款,未清偿该款利息。根据借条,从借款之日起到起诉之日所欠利息共计29000元。现请求被告给付借款18500元、借款利息29000元;给付我索款费用2600元;并承担诉讼费1090元。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借款金额20000元,月利率2.5%,借款期限3个月。被告辩称:原告所讲的借款情况属实,借条真实,对借款及利息我没有异议。但在原告老人去世的时候我归还了原告2000元,2009年我在原告家里给其归还了10000元,我让原告出具收条,原告说没有笔,也就没有书写收条。2012年原告向法院起诉后,我也给付过原告1500元,也没有书写收条。我现在经济困难,无力给付。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8年6月12日因买车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2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期3个月,月利率2.5%,被告在该借条上签了名字。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时,被告以无能力给付为由,未如期归还借款本息。2012年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经双方协商后,原告向本院撤回了起诉,被告给付了原告1500元,其余款至今未给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借条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被告无异议。被告应当诚实守信,向原告归还借款及利息。被告辩称已经归还原告的2000元、10000元,因原告否认,被告也无其他证据证实,故对被告的辩称不予采信。关于原、被告之间的利率,不能超过法律对利息支付的限制性规定,超过部分不予保护,本案中的利率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6.57%的四倍计算,月利率应确定为2.19%,对原、被告约定超出利率部分不予保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索款费用,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故对原告的此项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脱有存归还原告惠书信借款18500元,并承担给付2008年6月12日至归还借款之日的利息,月利率2.19%;2、驳回原告惠书信的其他诉讼请求。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0元,由被告脱有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志锋审 判 员  马延年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道岩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