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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开民初字第0240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如皋市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增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如皋市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增兵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开民初字第0240号原告如皋市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居公司。法定代表人葛仁全。委托代理人张峰。被告杨增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居公司与被告杨增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居公司于2013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康居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居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15元,由原告康居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章 杰人民陪审员 胡 嵘人民陪审员 周远来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陈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