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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池民初字第4172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杨某甲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杨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七条,第十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岳池民初字第4172号原告唐某某,女,生于1982年2月15日,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川平,岳池县顾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甲,男,生于1971年7月27日,汉族,农村居民。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亲表兄妹关系,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原、被告于1998年初恋爱,1998年5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9年6月15日生育一子杨某乙。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亲表兄妹关系,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于禁止结婚的范畴,其婚姻关系属无效婚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杨某甲的婚姻无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汤齐平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贵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