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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澄法刑一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20-05-09

案件名称

沈某龙、沈某生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沈某龙;沈某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汕澄法刑一初字第228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龙,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文化程度高中,职业做小生意,住汕头市澄海区。2013年5月8日被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被告人沈某生,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文化程度高中,职业打工,住汕头市澄海区。2013年6月10日被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澄检刑诉(2013)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龙、沈某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于同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益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龙、沈某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3月底以来,被害人王某多次拨打被害人老婆邱某的手机电话进行骚扰,后被告人沈某龙与被害人王某双方在电话中发生口角。2013年5月7日18时许,被害人王某驾驶摩托车经过沈某龙家门口时,被告人沈某龙上前用拳头对王某左眼部打了一拳,随后双方扭打在一起。此时,在场的被告人沈某生(沈某龙之胞兄)和沈某森(沈某龙之堂弟,已作治安处罚)上前帮忙,被告人沈某生上前抱住王某,被告人沈某生继续殴打王某面部、肋部,致王某受伤。随后,被害人王某在现场报警,被告人沈某龙得知被害人报警,留在现场等待民警到场处警,后被民警带回派出所审查。2013年6月10日,被告人沈某生被抓获。经法医鉴定:王某符合案发时被他人用钝性暴力作用致左眶骨骨折、右第8肋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属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沈某龙、沈某生共同赔偿被害人王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6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王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龙、沈某生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邱某的证言,同案人沈某森的供述,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作案现场照片、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赔偿协议、收条等证据,上述证据均经开庭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龙、沈某生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沈某生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沈某龙明知被害人在现场报警仍留守现场候待民警前往处警,对其抓捕时没有拒捕行为,且到案后一直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行为应视为自首;鉴于被害人对案发事因存在一定过错,且被告人沈某龙、沈某生在案发后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依法对被告人沈某龙、沈某生均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某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8日起至2013年10月7日止。)二、被告人沈某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0日起至2013年10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庄 旭二〇一三年九月××日书记员 陈丹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