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商初字第00876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黄召贤、贾文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黄召贤,贾文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新商初字第0087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负责人卞俊峰。委托代理人潘世界。委托代理人丁辉。被告黄召贤。被告贾文茜。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连云港分行)与被告黄召贤、贾文茜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商银行连云港分行的委托代理人丁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召贤、贾文茜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工商银行���云港分行诉称,2013年3月1日,原、被告根据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原告向被告发放借款25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3年3月1日起至2014年3月1日止,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息一次还本,约定合同利率为年7.2%,逾期利率为年10.08%。同时,被告以其位于连云港市新浦区陇海步行西街女人街BC楼203室房屋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借款。而被告多次违约欠原告借款本息不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截至2014年5月2日的利息66361.45元,共计2566361.45元,以及自2014年5月3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应付利息。原告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黄召贤、贾文茜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日,原告工商银行连云港分行与被告黄召贤、贾文茜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各一份,约定:被告黄召贤向原告贷款250万元,贷款期限为1年,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6.00%,上浮20%,年利率为7.2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偿还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40%,同时被告黄召贤、贾文茜以其所有的位于连云港市新浦区陇海步行西街女人街BC楼203室房屋一套向原告提供抵押,双方办理了抵押物登记。2013年3月1日,原告按合同约定将250万元贷款转入被告黄召贤帐户上。此后被告归还部分款项,截至2014年5月2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250万元、利息66361.45元没有归还。另查明,借款发生时被告黄召贤、贾文茜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借据、户籍登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黄召贤、贾文茜向原告工商银行连云港分行借款,双方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黄召贤、贾文茜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故对原告工商银行连云港分行要求被告偿还贷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黄召贤、贾文茜以其所有的新浦区陇海步行西街女人街BC楼203室房屋一套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在被告黄召贤、贾文茜不履行债务时,原告工商银行连云港分行有权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黄召贤、贾文茜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召贤、贾文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贷款本金250万元及利息66361.45元(截至2014年5月2日)以及逾期利息(从2014年5月3日起至本判决书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双方约定利率计算)。二、被告黄召贤、贾文茜不履行债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有权以被告黄召贤、贾文茜所有的新浦区陇海步行西街女人街BC楼203室房屋一套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件受理费2733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23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召贤、贾文茜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33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告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张宏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燕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