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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礼民初字第00726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巩某与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某,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3)礼民初字第00726号原告巩某被告安某某原告巩某与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3年9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某撤回对被告安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巩某负担。审判员 :魏超宏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苗远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