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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丛民初字第1782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郑宏强与王建民、邯郸市第二运输总公司远大出租汽车服务中心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宏强,王建民,邯郸市第二运输总公司远大出租汽车服务中心

案由

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1782号原告郑宏强。被告王建民。被告邯郸市第二运输总公司远大出租汽车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李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宏强诉被告王建民、邯郸市第二运输总公司远大汽车服务中心为出租汽车运输合同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宏强于2013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宏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宏强负担。审判员 张 媛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景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