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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民初字第1642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张晓玲与尹衍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玲,尹衍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1642号原告张晓玲,女,汉族。被告尹衍东,男,汉族。原告张晓玲与被告尹衍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依据原告提供被告的住址,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且原告不同意公告送达,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晓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洪森审判员  泮晓朋审判员  赵 娜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周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