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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彬执字第00430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有限公司陕西省彬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邹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银行有限公司陕西省彬县支行,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彬执字第004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有限公司陕西省彬县支行住所地彬县姜嫄街。负责人焦某某,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邹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彬县永乐镇。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有限公司陕西省彬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邹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8月29日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彬督字第00034号支付令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5739.23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按照确定期限给付了全部案款15739.23元,申请人领取了全部案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1)年彬督字第00034号支付令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智昶审判员  王孝民审判员  韩 勇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