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安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胡某某合同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安执字第00001号申请人吴某某,男,195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某某,男,196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吴某某诉被执行人胡某某合同赔偿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2005)安民商二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还款义务。为了维护申请人吴某某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某某银行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福拴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郑石成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太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