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执字第00193-4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王国凤与郑兴、郑长健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凤,郑兴,郑长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淮执字第00193-4号申请执行人王国凤。被执行人郑兴。被执行人郑长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3)淮民一初字第001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4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郑长健与其妻子邵倩共同共有登记在邵倩名下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郑长健与其妻子邵倩共同共有登记在邵倩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344.1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亮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潘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