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辽0112民初2557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8-08-08
案件名称
港中旅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段启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港中旅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段启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案号 (2018)辽0112民初2557号 当 事 人 原告 原告港中旅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双园路34号。 法定代表人邢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山海,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柳阳,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段启锋,男,196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 诉辩主张 原告 诉称 被告为中旅国际小镇业主,该房屋物业管理由原告负责。2013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所欠的物业服务费53170.2元。原告催缴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物业服务费53170.2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 辩称 □已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收费标准过高□没有催费□侵占绿地□财物受损□全部或者部分超过诉讼时效□房屋质量问题□物业公司无资质□物业公司被罢免 □其他 查明事实 房屋 地址 沈阳市浑南区双园路44-5号中旅国际小镇一期东某号1门 房屋 面积 295.39平方米 收费 标准 物业费3元/平方米/月 欠费 时间 2013年9月1日 至2018年3月13日(原告起诉日期) 是否订立物业服务合同 是 □否 □其他 是否提供物业服务 是 □否 □其他 其他 无 本院认为 原告物业公司履行了服务义务即有权收取业主相应费用;被告业主享受了原告提供的服务即应履行交纳相应费用的义务。 关于被告提出的物业服务不到位的问题,作为业主的被告如对小区内的物业服务质量存有异议,可通过业主委员会等途径反映,不宜直接采取拒缴物业费的方式,此举不仅会严重影响小区内物业服务运行的稳定性,也将侵犯已缴费业主的整体利益。关于被告提出的超过诉讼时效问题及不符合收费标准问题,因没有证据,本院亦不予支持。故被告以物业服务不到位以及不符合收费标准等为由拒交物业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三十六条一款、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裁判主文 被告段启锋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港中旅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支付自2013年9月1日至2018年3月13日期间的物业费48237元; 案件受理费1129元,由被告段启锋承担。 告知内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蓓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