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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0930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原告宝鸡市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长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0930号原告宝鸡市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火炬路。法定代表人冯斌,经理。委托代理人魏航斌,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长胜,男,汉族,陕西省岐山县人,农业银行宝鸡分行退休职工,住宝鸡市渭滨区中滩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长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市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宝鸡市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市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建文审 判 员  杨 敏人民陪审员  李生华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