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0339-1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南二环支行与任爱军、何粉艳、陕西金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南二环支行,任爱军,何粉艳,陕西金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33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南二环支行。负责人:张宏被执行人任爱军,男,1985年4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何粉艳,女,1989年8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陕西金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兆龙本院在执行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南二环支行依据陕西省西安市公证处于2013年3月22日作出的(2013)西证执字第89号民事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任爱军、何粉艳、陕西金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36432.56元及其利息74242.88元(共计1010675.53元),以及承担执行费12510元,被执行人陕西金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南二环支行与三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西安市公证处(2013)西证执字第89号民事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折小军审判员 李保利审判员 解增光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