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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芝执字第2119-9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张伟、张建民与李炳然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张建民,李炳然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芝执字第2119-9号申请执行人张伟。申请执行人张建民。被执行人李炳然,烟台职业学院退休人员。本院于2013年4月3日作出(2011)芝执字第2119-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李炳然在银行存款不26万元。现因执行工作的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炳然在银行帐户内的存款26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锦文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先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