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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岐法执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3)岐法执字第0013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生于1954年11月6日,汉族。被执行人:段某某,女,生于1972年5月18日,汉族。本院在执行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3)岐民一初字第006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9月10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000元整。执行中双方就调解书所规定履行的义务,我院多次督促执行已实际履行完毕,案结事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岐民一初字第0066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维斌二〇一三年九月××日书记员  王妙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