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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民初字第7382090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刘长胜与严小伟、戴建定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胜,严小伟,戴建定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天民初字第7382090号原告刘长胜。被告严小伟。原告王国洋,系武进区牛塘浙东货运部经营者。委托代理人蒋建伟、沈香岑,江苏瑞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建定。原告王国洋诉被告戴建定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长胜诉被告严小伟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10月18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国洋的委托代理人沈香岑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刘长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戴建定经本院合法传唤被告严小伟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国洋诉称,原告系武进区牛塘浙东货运部经营者,被告从事物流经营。原、被告自2011年起开展货物运输业务,由原告为被告自常州运送货物至宁波。2012年11月17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出具便条一张,表明结欠原告运费38630元。后被告分文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运费38630元。刘长胜诉称,被告从事面料加工生意,原告为其送货,一般由常州送至杭州、平湖、河南等地,双方自2002年起发生业务往来。2007年7月至2012年5月期间,被告共欠原告运费73000元,后被告将部分面料交给原告处理得款6000元,尚欠运费67000元,故被告在2012年6月5日出具欠条一张,表明结欠原告运费67000元,并承诺在2012年12月31日前付清,逾期另支付20000元补偿。因催要未要,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运费67000元,并支付补偿款20000元。被告戴建定未作答辩被告严小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刘长胜运费陆万柒仟元整,运费发票已开,(以上运费从2007年7月至2012年5月至,共计运费柒万叁仟元整,扣除库存灯芯绒处理的陆仟元整),现余欠刘长胜运费陆万柒仟元整,此款定于2012年12月31号还清,如归还不了,另直接补偿贰万元整。”因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审理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对被告名下价值90000元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2012年11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便条一张,载明:“今欠浙东王老板运费叁万捌仟陆佰叁拾元正。”便条出具后被告分文未付,原告催要未果,诉至本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便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货物运输业务往来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被告向原告出具便条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表明结欠原告运费3863067000元,现原告向被告主张支付运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出具的欠条中承诺于2012年12月31日前付清欠款,并称如不能按期支付则另外补偿20000元,应当认为系被告对违约责任的认可,现被告未按约定期限支付欠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补偿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严小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长胜运费67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5元、保全费9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195元,由严小伟负担。被告戴建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国洋运费386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6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066元,由被告戴建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长 储     丽人民陪审员人 民陪审员黄介华人民陪审员人 民陪审员邹建勤二○一三年九月二十四一四年二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员 唐 瑛 贺 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