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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富民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4-03-12

案件名称

叶馨与俞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馨,俞金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富民初字第533号原告:叶馨。委托代理人:梅锴。被告:俞金,委托代理人:项群伟。原告叶馨诉被告俞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颜燕香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3年5月17日、8月28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馨及其委托代理人梅锴到庭参加了两次庭审、被告委托代理人项群伟到庭参加了第一次庭审,被告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馨起诉称:2012年8月7日,原告在被告开办的位于桐庐县江南镇横山埠村塑料厂劳作时不慎被机器绞伤双下肢,经医院诊断为:双下肢毁损伤。原告不得不进行截肢手术。经浙江绿城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三级伤残。原告在为被告工作时受伤,应当由被告向原告赔偿各项费用。双方对于赔偿款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原告支付赔偿金544540.1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审理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再支付护理费、误工费、更换假肢费用、后续治疗费603651.88元。原告叶馨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病历两本、出院记录两份、诊断证明书一组,以证明原告受伤住院治疗的事实。2、假肢费发票2份,以证明原告支付假肢费用的事实。3、由浙江绿城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以证明原告的伤残等级、误工时间、护理时间、营养期限的事实。4、家庭成员登记表(户口簿)一份,以证明原告有两个儿子为被扶养人的事实。5、鉴定费发票一份,以证明原告支付鉴定费的事实。6、配置辅助器具假肢证明一份,以证明原告配置假肢的价格、更换的年限以及需要后续维修的事实。7、录音资料一份,以证明原、被告之间曾经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的事实。被告俞金在法定答辩期间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被告对于原告的伤残等级不服,要求重新鉴定。被告对于原告提出的假肢费124000元,认为过高,要求按照普通型假肢的价格支付。被告俞金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进行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审核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4,符合证据的相关要件,且与本案有关,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2、6、经本院至相关机构询价,认为假肢费价格合理,但假肢一般使用年限为5年,故本院对该两份证据中假肢的价格予以确认,假肢使用年限确认为5年。证据3、5,经本院委托再次鉴定,鉴定结果一致,故本院对该鉴定结论及鉴定费发票予以确认。证据7,结合本案的相关事实,且被告对于原告系在为其工作时受伤未提出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本院依据被告的申请,委托杭州迪安医学检验中心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经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三级伤残。原告对该鉴定结论无异议,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该鉴定书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2012年8月7日上午,原告在被告开办的塑料厂(无营业执照)工作时,不慎滑倒,掉入粉碎机中,导致双下肢被绞伤。受伤后,原告三次住院48天。2013年1月7日,浙江绿城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浙绿医司(2012)临鉴字第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叶馨,于2012年8月7日意外致伤,1、造成双下肢毁损离断伤,目前遗留左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右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后遗症,鉴定为人体损伤残疾程度三(叄)级残疾;2、伤后建议评定误工及护理期限均自受伤之日起(2012年8月7日)至定残前一日止(2013年1月6日),评定营养期限拾贰周为宜。被告对该鉴定结论中的伤残等级不服,要求重新鉴定,本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2013年7月24日,杭州迪安医学检验中心司法鉴定所作出杭州迪安司鉴所(2013)临鉴字第34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叶馨系外伤造成双下肢毁损伤,致双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评定为人体损伤三级伤残。二、2013年5月28日,杭州众康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出具配置辅助器具(假肢)证明一份,载明根据患者伤情需要,建议右大腿安装普通适用型之骨骼式大腿假肢,价格为72000元,左小腿安装普通适用型骨骼式小腿假肢,价格为52000元,合计总价124000元。并载明上述假肢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使用年限为4年,假肢每年的维修费为该假肢总价的5%。三、原告花费鉴定费2100元、配置假肢费124000元(大腿假肢72000元,小腿假肢52000元)。原告医疗费已由被告全部支付,另被告向原告支付假肢费20000元,生活费6000元。四、原告叶馨与丈夫陈佩洪于2007年9月29日生育长子陈曦,于2009年6月21日生育次子陈瑞。本院认为:原告在为被告提供劳务时受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未能为原告所从事的劳务活动提供相关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对原告跌入粉碎机致伤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依法应当对原告的受伤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原告在潮湿地上行走,未能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不慎滑倒跌入粉碎机中,对自身的伤害后果的发生也有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认定被告对原告受伤后所产生的各项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440元(30元/天×48天),误工费16803.59元(40087元/年÷365天×153天)、护理费16803.59元(40087元/年÷365天×153天)计算标准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营养费,本院酌情确定为2500元。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108012.80元,根据被扶养人情况,计算合理,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被扶养人生活费已不能单独作为一项赔偿项目,根据本案案情,被扶养人生活费应纳入残疾赔偿金,故本院认定原告残疾赔偿金为340844.80元【原残疾赔偿金232832元(14552元/年×20年×80%)+原被扶养人生活费108012.80元(9644元/年×13年×80%÷2+9644元/年×15年×80%÷2】。原告主张的残疾辅助器具费124000元,基本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后续配置残疾辅助器具费,本院参照相关机构的意见,按20年计算,确定原告需要后续更换残疾辅助器具3次,所需费用为372000元(124000元/次×3次)。原告主张交通费及后续医疗费,无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认定原告因本次事故导致的合理损失:残疾赔偿金340844.80元、误工费16803.59元、护理费16803.5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40元、鉴定费21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24000元、后续残疾辅助器具费372000元、营养费2500元,合计物质总损失876491.98元。同时由于此次事故造成原告3级伤残,给原告精神上造成了伤害,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结合原告的伤残后果、双方的过错程度、被告的赔偿能力以及本地的生活水平,酌情支持28000元。被告俞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俞金赔偿原告叶馨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后续残疾辅助器具费合计876491.98元的70%计613544.39元。二、被告俞金支付原告叶馨精神损害抚慰金28000元。三、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合计641544.39元,扣除被告俞金已经支付的26000元,被告俞金尚应支付原告叶馨615544.3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四、驳回原告叶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34元(缓交),减半收取7567元,由原告叶馨负担3467元,本院准予免交,被告俞金负担4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87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代理审判员  颜燕香二○一三年九月院签日代书 记员  李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