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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鄂洪山法执字第00439-01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付某、肖某1与肖显升、肖某2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某,肖某1,肖显升,肖某2,付某,肖某1,肖显升,肖某2,付某,肖某1,肖显升,肖某2,付某,肖某1,肖显升,肖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年度鄂洪山法执字第00439-01号申请执行人:付某,女,197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湖北省妇联主任科员,住武汉市洪山区。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申请执行人:肖某1,男,200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武汉小学二年级学生,住武汉市洪山区。法定代理人:付某,系申请执行人肖某1母亲。被执行人:肖显升,男,1930年9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肖某2,女,199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武汉市广雅二中初三学生,住武汉市江岸区。法定代理人:康某,女,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武汉市硚口区六角亭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护士长,住武汉市江岸区,系被执行人肖某2的母亲。本院作出的【2013】鄂洪山民初字第00179号民事调解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确认登记在被继承人肖应文名下的鄂A×××××波罗牌小型轿车一辆归申请执行人付某所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继承人肖应文名下的鄂A×××××波罗牌小型轿车一辆过户登记至申请执行人付某名下。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律二〇一三年九月××日书记员  陈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