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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裁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菱与被执行人黄丽芬、吴贵明、余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菱,黄丽芬,吴贵明,余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裁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马菱。被执行人黄丽芬。被执行人吴贵明。被执行人余春梅。申请执行人马菱与被执行人黄丽芬、吴贵明、余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号为(2013)金执字第159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2万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费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5月16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黄丽芬于2013年5月16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0000元;余下10000元,限在2013年6月、7月分两期支付完毕;申请执行人马菱自愿放弃所有逾期支付的利息;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黄丽芬承担。现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案件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莫希甜审判员  韦汉吉审判员  班晨瑞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何芳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