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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宽民初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长春市柏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邹玉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柏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邹玉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213号原告长春市柏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华泰世纪新城一期。法定代表人马晶,董事长。被告邹玉飞,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柏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邹玉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柏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柏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尔航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岳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