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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民一初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民一初字第921号原告周某某,男,汉族,1992年11月26日出生,河北省广宗县人,初中毕业,农民。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93年4月6日出生,河北省威县人,初中毕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群增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 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