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威民一初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民一初字第921号原告周某某,男,汉族,1992年11月26日出生,河北省广宗县人,初中毕业,农民。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93年4月6日出生,河北省威县人,初中毕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群增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 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