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诉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宣敏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宣敏敏,宣美瑜,张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诉保字第16-1号申请人宣敏敏。被申请人宣美瑜。被申请人张莺英。申请人宣敏敏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资金115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宣敏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宣美瑜、张莺英银行帐户内存款11×××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卢 霞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吴成昱 来源:百度“”